原 文
社保的最新司法解释源自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与社保关联最紧密的是其第 19 条内容,具体原文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 读
** 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达成不缴纳的一致意见,或劳动者单方作出相应承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其能打破实践中部分存在的不合法 “潜规则”,杜绝企业借员工承诺逃避社保缴纳责任,或劳动者事后难以维权等情况。
** 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
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通常按劳动者每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其有助于纠正用人单位借协议声明规避义务行为,借司法力量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
** 保障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的追偿权 **
若用人单位依行政要求完成社保补缴,其先前按约定向劳动者发放的 “社保补助”“社保费补偿” 等,可要求劳动者返还。此规定兼顾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重复获利,平衡处理社保补缴争议中双方利益关系。
应 对
对于这次的“司法解释”,很多自媒体为了博取眼球,过分解读,大可不必。其实这次最高院对社保的这个司法解释,只是更加明确了其中的含义,但是其实质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尽管如此,这次的司法解释还是意义重大,给很多企业还是敲响了警钟。笔者从多年的劳工合规风险管理的经验出发,在这里跟大家分享几点应对措施。
1. 提前规划,合理控制成本
企业应提前对社保带来的用工成本进行评估和规划。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的用工成本。
例如,企业可以加大对自动化设备的投入,减少对人工的依赖;或者通过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同时,企业还可以与社保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优惠和补贴,争取降低社保缴费负担。
2. 加强合规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企业应建立健全社保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依法为所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若因特殊原因未缴纳社保费,企业应及时补缴,以减少损失和法律风险。
3. 强化员工沟通,构建和谐关系
企业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及时向员工宣传社保政策法规,解答员工关于社保缴纳的疑问。通过举办社保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员工对社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畅通的员工反馈渠道,及时了解员工需求和意见,积极解决员工在社保缴纳方面遇到的问题,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归属感。
4. 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
企业应将依法缴纳社保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公开透明的社保缴纳情况展示,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企业正能量,增强社会对企业认可度和好感度。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同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结 语 >>
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历经多年,不断演进完善。这次社保的司法解释,既给企业带来了成本增加、法律风险等挑战,也为企业提供了优化用工管理、提升竞争力的机遇。
企业应主动适应新政要求,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化挑战为机遇,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